办理地点:贺州市太白西路161号(贺州市民服务中心1楼A区)21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4-5697070、0774-5696978
监督投诉电话:077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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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1)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3)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8)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