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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5-04
贺住建规〔2025〕2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08
2024-05
贺政规〔2024〕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3
2023-10
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保障性住房...
17
202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
02
2021-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15
20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26
201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
30
201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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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政务服务热线:0774-12345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网点区域 通讯地址 业务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市本级 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 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5120741提取: 0774-5121002贷款: 0774-5122722 八步管理部 贺州市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2、3号窗口 (八步区建设中路18号)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5299600提取: 0774-5299611投诉: 0774-5299660 钟山管理部 钟山县兴钟中路14号政务中心二楼大厅住房公积金1、2、3号服务窗口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8988372提取: 0774-8988858贷款: 0774-8988372投诉: 0774-8986989 富川管理部 富川瑶族自治县迎宾大道1号园区大厦二楼3号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7889786提取: 0774-7881768贷款: 0774-7881768投诉: 0774-7889728 昭平管理部 昭平县昭平镇江滨新区茶叶大厦政务中心B区二楼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6688447提取: 0774-6688447贷款: 0774-6688447投诉: 0774-6695016 平桂管理部 贺州市平桂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4、35号窗口(平桂大道1号A座) 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6:30 归集: 0774-8835626提取: 0774-8835626投诉: 0774-8835582
谁能住?有多大?如何租..
为完善贺州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近日,贺州市印发了《贺州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促进解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那么您关心的问题往下有答案适用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认定、运营、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具体范围东至莲塘镇炭冲村和贺街镇寿峰村、大鸭村,南至沙田镇红星村和鹅塘镇芦岗村、垌坪村,西至西湾街道、羊头镇(金竹村、黄石村和大井村)和望高镇新元村(不含清池村和百富村),北至望高镇(鱼塘村、望高村)、洛湛铁路、永贺高速公路以及黄田镇大板桥、莲塘镇上寺村、文坡村。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人员。青年人主要是指年龄在18周岁—35周岁的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常住、工作;(三)申请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四)申请人本市城区范围内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注意: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分为三类: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纳入管理类项目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一般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一般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新建类项目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建设住房总套数的80%。改建类、纳入管理类项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至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间出租或改造成小户型。注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拥有收益权的单位承担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以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的方式运营。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入住。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等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注意: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运营期间房源满租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配租:(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五)市及市辖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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