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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
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可申请城乡特困救助供养。
2.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照料护理费标准:半护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全护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进行信息采集,打印申请表和授权书,让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并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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