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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765元/人/月、农村600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广西户籍城乡居民家庭。
2.救助标准: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者分档确定保障金,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按A、B、C三个档次救助,城市低保实行分档或差额救助。
3.申请审批流程:
(1)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所有满18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进行信息采集,打印申请表和授权书,让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7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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