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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1)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x临时救助人数x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低保对象和脱贫户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或个人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①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②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医疗刚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三、申请流程1.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2)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2倍以内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材料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含)的,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审定。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进行信息采集,打印申请表和授权书,让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10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和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3)救助金额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公示5天,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5)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含)的,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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