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长者专区 支持IPV6 无障碍

热门搜索: 教育 就业 住房 公积金

贺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1-30 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贺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hz.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贺州市水利局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2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23591

传真号码:0774-5123595

电子邮箱:hzsljbgs@gxj.gxhz.gov.cn

邮政编码:542899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局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本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局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本局领导及分工;

4.本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6.办理水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本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10.本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水环境保护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3.本局建议提案结果;

14.本局法治政府工作报告;

15.本局人事信息;

16.本局新闻发布会;

17.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18.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贺州市水利局编制的《贺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领导简介、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人事信息、建议提案答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网上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水利动态、通知公告、文件资料、信访举报方式、全国要闻、国务院信息、自治区重要信息、专题专栏、友情链接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方式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文字号、发布单位、发文日期、正文、效力状态等内容。

(四)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贺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xhz.gov.cn/)。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到贺州市档案馆查阅。

市档案馆查阅地点位置: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3号

联系电话:0774-5132558

查阅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本局还采用微信公众号(贺州水利)、新闻发布会、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在信息形成之日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市水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贺州市水利局受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我局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市水利局办公室。

(二)申请原则和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依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方式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填写《贺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单件申请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机关的电子邮箱提交。(电子邮箱:hzssdj@163.com),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间为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局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表》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一栏填写:“贺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我局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时限: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提供;无法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况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我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说明

属于各县(区)水利局的政府信息,请到各县(区)申请查阅。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