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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贺政规〔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到期自动失效。该细则明确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总体要求、发展方向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准入要求。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出行”新生事物,在这几年来的蓬勃发展中不断产生新变化、出现新问题,对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更新更多的要求。原《实施细则》的部门职责、内容表述与《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已不相符合。为积极推进我市网约车行业稳步发展,依法规范网约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有必要对《实施细则》予以重新制定。
二、制定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23年8月8日-8月15日、2024年1月18日-1月24日、2024年8月21日-8月28日征求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企业及在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三次,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6条,不予采纳11条,结合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根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对《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履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制定内容
原《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运力投放及运价、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经营行为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和驾驶员退出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二十五条。
新《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
针对以往网约车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照区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先进地市的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增加了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乘客应遵守规定、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条款,并对网约车驾驶员注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定期检查保养、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删除了上位法已明确的相关条款和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相关行政许可的具体流程、提交材料等要求。
四、主要内容前后对比
(一)修改平台准入条件
修改前: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设有行政、财务、安全、生产经营等机构。
(二)在本市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修改后: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修改车辆准入条件
修改前:
第十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车辆档次应当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1.6L或1.4T,轴距不小于2600mm。鼓励使用新能源车,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mm;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及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车身内外无擅自粘贴、安装宣传物品;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四)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
修改后: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音频视频和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网约车经营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发动机排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00mm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五)取得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增加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员,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后,市行政审批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解读单位及联系电话:贺州市交通运输局、0774-5125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