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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8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与国防、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全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已建设气象探测设施超1400个,但存在部分气象探测设施存在建设布局失衡和“重建设轻维护”现象,设备选型不科学、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格式混乱,影响探测数据的整合利用。同时,随着全市气象数据应用场景不断扩展,敏感区域探测、数据流通等环节的安全风险持续增加。当前,涉及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的规定比较零散,现行上位法对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缺乏具体细化规定,难以满足我市现实需要。因此,推进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压实气象探测设施备案、计量检定、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解决制约我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与探测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瓶颈问题、破解现实难题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气象探测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市气象探测数据高效利用和提升气象服务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了湖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和河池市等地方的气象管理立法经验做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不分章节,重点对四方面内容予以规范:
(一)明确权责体系。主要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推动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探测数据共享管理的工作职责,形成 “政府主导、气象牵头、部门协同” 的管理格局,推动各部门深度协同。
(二)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一是明确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统一纳入专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管理维护、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等予以规范,确保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为气象探测设施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提供制度支撑。
(三)强化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对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事项作出规定,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探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气象探测设施科研与应用,推动实现探测数据跨部门资源共享,确保探测数据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气象探测设施保护和探测数据安全管理。一是明确了气象探测设施保护和气象探测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未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不履行气象探测数据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作指引性规定。
解读单位:贺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0774-5222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