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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6日
标  题:贺政告〔2025〕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贺政告〔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贺政告〔2025〕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2025-01-06 17:36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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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近期我市降水偏少,湿度较低,全市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极度危险,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6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造林炼山、烧荒、烧秸秆(杂草)、烧甘蔗叶、烧田埂、烧灰积肥等;

(四)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蜂窝、烧山狩猎、放孔明灯等;

(五)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开展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林业局报备。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登记检查,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防火码”,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法处理

(一)凡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七、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在重要部位设置防火检查站(点),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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