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6日 |
标 题:贺政告〔2025〕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 |
发文字号:贺政告〔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
根据最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近期我市降水偏少,湿度较低,全市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极度危险,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6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焚烧香纸、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造林炼山、烧荒、烧秸秆(杂草)、烧甘蔗叶、烧田埂、烧灰积肥等;
(四)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蜂窝、烧山狩猎、放孔明灯等;
(五)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开展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林业局报备。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登记检查,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防火码”,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法处理
(一)凡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七、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在重要部位设置防火检查站(点),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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