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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5647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2日
标  题: 贺政规〔2025〕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

贺政规〔2025〕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7-31 18:15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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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5722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八步区、平桂区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投资促进商务、税务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

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换证。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在有效经营期内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对经营期限内有两次及以上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予延续经营。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经营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发动机排量1.6L1.4T以上,轴距2600mm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取得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应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一辆网约车核发一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员,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后,市行政审批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注册和注销信息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的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对不符合从事网约车服务条件的驾驶员,依法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

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网约车经营行为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音频视频和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

(三)建立驾驶员冻结机制,对驾驶员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予以处置

(四)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十)明确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受理乘咨询、投诉等事宜

十一布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二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七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

)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三)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四)驾驶员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诱导、要求、胁迫乘客取消订单的;

(五)驾驶员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如下信息

(一)驾驶员新增、更新的相关信息,包括:1.经营者名下注册驾驶员名录;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3.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其他协议;4.上述合同或协议的解除、终止证明;

(二)车辆新增、更新的相关信息,包括:1.经营者接入车辆名录;2.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3.每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信息、车辆截至当年年底的总里程数和当年接单总里程数;

(三)监管部门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按要求开展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未按照规定报备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管理;依法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第三方聚合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公安、网信以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活动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银行违反规定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十三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等准入标准及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由行政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四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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