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35916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0日 |
| 标 题: 贺政规〔2023〕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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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全面提升我市社会化招商水平,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通过备案或协议方式委托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八步区、平桂区、贺州高新区和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
第二章 委托招商管理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具体承担委托招商日常工作,负责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资格审查认定、备案,包括邀请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资料、对接洽谈项目信息、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奖励等。
第五条 委托招商项目范围。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光伏发电、风电、水电等资源类项目,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PPP项目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有企业扩建、技改扩规等项目除外)。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指项目落地后实际投入的土地成本、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下同)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1500万美元),投资来源地为贺州市辖区以外,且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不低于项目所在地标准;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引进信息服务业、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科创服务业、平台型、总部型企业等。
第三章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范围、职责及认定
第六条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是指除在职公职人员以外并经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备案或与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拥有丰富招商资源,且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金融机构或海外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二)与我市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拥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企业或个人。
第七条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
(二)积极协助我市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三)明确专人负责对接联系我市的招商工作,确保招商线索信息及时、有效,充分发挥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桥梁纽带作用。
(四)为我市招商人员上门招商提供便利。
(五)其他招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的认定
(一)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贺州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贺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或《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介绍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八步区、平桂区、贺州高新区和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贺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和《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介绍人奖励申报表》,由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名单和金额,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奖励标准及奖励兑现
第九条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奖励标准
(一)对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委托招商项目要求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按项目土建工程开工12个月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按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委托开展招商引资且已签署《委托招商协议》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每年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服务于我市各类招商活动。
(五)委托协议一年一签,对合作良好的委托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第二年可续签;成绩十分突出的,可在第二年适当增加工作经费。
第十条 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奖励兑现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由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协助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承担资金比例及时兑现奖金给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缴纳。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由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协助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承担资金比例及时兑现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三)受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委托的招商引资受委托机构或受委托人,在与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兑现一次性工作经费。
(四)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委托招商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分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贺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2.《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介绍人备案登记表》
3.《贺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4.《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介绍人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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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5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