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58274 | 效力状态: 废止 |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6日 |
| 标 题: 贺政规〔2022〕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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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大力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打造具有涵盖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产品种类多、就业容量大等优势和特点的现代创新型林业示范园区,把我市林业资源优势变成产业优势,实现林产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产业园以科技支撑为引领,以创新发展为驱动,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及产业基础,本着“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原则,优化和完善生态产业链,扩大产业发展规模;以科技创新为引领,遵循绿色、低碳的发展模式,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高效生产工艺和管理模式,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坚持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生产,努力构建产业链条完备、产业结构合理、配套产业完善、带动辐射能力强的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示范区,打造成为贺州新的经济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依托贺州市木竹资源优势,“融合”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转移和本地区的产业升级,提出四大发展方向:一是拓宽本地松木、杉木、桉木资源高值化利用途径,生产附加值高的绿色高端基材产品,从根本上扭转资源外流,实现加工本土化、利润本地化,助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对接广西“东融”战略,积极吸引“大湾区”家居制造业转移,延伸产业链条,以定制、智能为发展理念,促进家居产业迈上新台阶;三是结合装配式建筑特色产业,发展民族特色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构件生产,为贺州市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开辟新领域,增添新亮点;四是发挥区域木材加工产业园后发优势,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研发和生产生物基新材料,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从而提高木材附加值,打造广西生物基新材料生产示范区。
(二)发展定位。
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桂东定制及智能家居产品制造基地、广西现代林业产业创新示范园,争创国家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将木材加工业打造成贺州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实现“产城融合、以产兴城”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建设集生物基新材料研发与制造、绿色高端基材制造、定制及智能家居产品制造、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构件制造、物流仓储、商贸展销及科技创新为一体的现代林业产业创新示范园区。构建完整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现代林业产业集群;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遵循绿色低碳模式,构建现代化环保园区;培育龙头企业,强化品牌创建,打造成为自治区现代林业产业创新示范园,有效推动贺州经济发展。规划总用地面积1066.90公顷,其中近期用地面积370.20公顷,远期用地面积696.70公顷。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链。以项目引进推动产业强链、延链、补链,使产业链条更完善、功能更齐备。着力强链,积极承接“大湾区”林业产业转移,招大引强,引进一批林业加工龙头企业。着力延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林业加工全产业链发展,扩大林业企业生产品种及规模。着力补链,发展潜力较大的林业加工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印刷、包装、涂料、饰面、五金紧固件等辅助配套产品企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二)“融汇”不同产业的优势。产业园依托贺州市在“碳酸钙、冶金、电力、康养”等领域的雄厚产业基础,“融汇”不同产业优势,发展木结构建筑、石木塑复合材料、铝木门窗、金属家具、五金配件、木工机械、固体成型燃料等生产项目,贯通木材加工业与本地传统产业之间的联通渠道,确定循环高效的产业集群定位。
(三)培育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林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
(四)推动人造板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工艺,不断提升装备水平,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丰富产品线,提升产品工艺、质量水平,发展终端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经济效益。
四、入园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2.新建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或‘允许类’条目所列内容,外资项目须同时符合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内容。
3.鼓励企业开展现有产品工艺提升及强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项目的合资合作,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
4.鼓励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研发中心等,逐步完善并积极引进为产业项目配套所需的公用工程、物流、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二)符合投资贡献要求。
1.新建单独供地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税收贡献度不低于10万元/亩。
2.实行项目供地投资额最低标准制度。达到下列条件的项目,园区方可依法供地:进入本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能供地,鼓励企业租用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待企业发展壮大、达到上述规模标准后,再依法申请用地。
(三)符合能源消耗指标。
1.新建项目对贺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程度较小,项目的主要产品能耗强度、增加值能耗强度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新建项目采用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采用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
3.单个项目或项目组合的能耗强度不得高于“十四五”工业项目能耗强度控制值;项目投产后,不得影响贺州市完成自治区下达GDP能耗强度进度目标。
(四)符合环境影响指标。
1.鼓励新建项目采用高效除尘等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提高清洁生产管理水平,厂区粉尘排放量不得高于20mg/m3。
2.新建燃烧锅炉的大气污染排放值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3.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SO2 150μg/m3,NO2 80μg/m3,PM2.5 75μg/m3;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O3 160μg/m3,TVOC 600μg/m3;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CO 10mg/m3,甲醛50μg/m3,氨200μg/m3。
4.声环境质量标准满足昼夜控制在65dB内,夜间控制在55dB(A)内。
5.企业用水符合广西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17)准入值以上。
(五)符合安全评估要求。
1.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2.厂区主要生产建筑设施、堆场、库房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3.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生产设备在火灾、容器爆炸、粉尘爆炸、灼烫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危险源位置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提供原材料保障。
贺州市林地面积88.6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5400万立方米,“十四五”期间,广西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700万立方米,贺州市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7万立方米,全市统筹协调支持产业园建设,提供充足原材料。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能耗方面保障。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做好服务,协商发改、工信部门,明确能耗指标替代源。规划设计时,以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98吨标准煤/万元为目标,合理规划“十四五”期间的产业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步区人民政府〕
(三)提供用地保障支持。
1.统筹全市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总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项目用地指标,八步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证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2.园区产业项目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强度、生产技术、产业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列入规划设计条件。
3.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1)以林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3)如按上述(1)(2)项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工业用地出让期内,受让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步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入园企业扶持力度。
1.园区内经认定符合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按《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2020〕11号)执行。
2.对企业新入园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累计额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收益地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
4.新入驻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对地方财力贡献年亩均连续3年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部分为测算基础,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每年获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最多只享受3年的扶持资金,分3期在2年内兑现。
〔2—4金在企业对地方财力产生贡献后,从增量财政收入中逐年兑付1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步区人民政府〕
5.对引荐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林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总额30%以上的,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再一次性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核定,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以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6.对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7.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引荐鼓励资金由项目投资方推荐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对引进奖励的有关事项,可按照《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7〕21号)的规定执行。
8.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积极参与委托代理招商,产业园区可另行制定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的相关规定。
〔5—7项奖励资金在企业对地方财力产生贡献后,从增量财政收入中逐年兑付。5—8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税务局,八步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市建设分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扶持研发经费200万元;销售收入达2亿元,扶持研发经费300万元;销售收入达3亿元,扶持研发经费500万元。
3.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导向,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拥有与其所创业或创新领域的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并转化实施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含5项)的额外奖励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扶持。
4.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贺州市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奖励。
5.积极发展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对年度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
6.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推动实施品牌战略。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企业每主持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贺州市地方标准、团体(联盟)标准制定、修订的,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每参与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标准发布后,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10%-30% ;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3A、2A级确认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8.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内完成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按每个项目技术交易金额的额度给予不同档次转化后补助,交易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7万元的补助;交易额为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10万元的补助;交易额为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给予15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总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企业建立电商应用平台,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9项奖励资金在企业对地方财力产生贡献后,从增量财政收入中逐年兑付1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步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对于新入园工业企业签订双方就业合同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实安居补贴。
(1)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安居补贴15万元,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安居补贴30万元。
(2)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安居补贴8万元。
(3)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安居补贴5万元。
安居补贴由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分4年平均拨付。发放安居补贴的起始时间以人才与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引进人才未在企业连续工作4年及以上的,自其停止在企业工作的该年度起,停止发放安居补贴。
2.落实生活补贴。
(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补贴800元/月,既有高级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双份补贴。
(2)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补贴500元/月。
生活补贴暂定4年,由用人企业根据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名单每月先行垫支,年底再由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补给用人企业。
3.园区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享受贺州市主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安排。
4.市外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的标准发放。
5.提供园区企业招工培训服务。园区周边五个乡镇及周边共有约30万人口。贺州学院、贺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大学及专业技术学校提供就业服务平台、现场招聘等线上、线下形式服务,协助企业开展招工。
〔享受上述补贴政策的人才,需经市委人才办和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八步区人民政府〕
(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1.在园区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2.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优惠、奖励等政策。
〔牵头单位: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八)其他政策。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及规划开发建设“园中园”和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按规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的优惠政策,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与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相应的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依据《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贺办发〔2021〕12号)精神,地方所得部分以2021年为基数,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实现的税收收入存量部分由收益县(区)分享,增量部分由市本级和收益县(区)按5:5的比例分享;市本级和收益县(区)从增量财政收入扣除兑付优惠政策后的50%安排给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部安排给贺州东融现代林业创新产业园,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中有明确执行年限的从其规定。本方案与国家、自治区、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就高不就低,但不得叠加享受。本方案对获国家或自治区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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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4月21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