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7581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 标 题: 贺政办发〔2025〕4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25〕4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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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监测预报组
2.3污染源管控组
2.4医疗防护组
2.5宣传报道组
2.6经费保障组
3.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监测预报与会商
3.2预警分级标准
3.3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措施及减排要求
4.4信息公开
4.5应急终止
4.6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装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经费保障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5〕9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强化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1.1组成成员
必要时,贺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贺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资金等工作。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负责。市环委办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建议等。
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自治区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1.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环委办的职责,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措施,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能源调配。
(6)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园区管委会落实有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7)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响应文件负责组织机动车绕、限行;负责协助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无遮盖撒漏扬尘行为,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闯禁行区行为;监管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等活动,对非法运输和燃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应急响应措施。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9)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建筑工地按照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监督及检查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道路遗撒、城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违法行为,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的烧烤摊点;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冲洒抑尘;禁止城区露天焚烧废弃物(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生活垃圾等)。
(11)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中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汽车维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应急保障预案。
(13)市市场监管局: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督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相关违法行为。
(14)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严格落实错时装卸油和错峰加油规定,督促加油站、油库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15)市文广旅局:配合利用广播、电视向市民滚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措施。
(1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7)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1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露天矿山的暂时关停措施;按照职责对出让裸地是否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进行监管,防止扬尘污染;加大对城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督促项目按规定时间动工建设,防止因土地闲置不开发造成的土地裸露而产生扬尘污染。
(1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源头管控,严格把控烟花爆竹销售点审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20)市林业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审批“炼山”、焚烧疫木等动火作业。
(2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市级的做法,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分解细化具体工作任务,严格实施;督促辖区内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按照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本辖区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压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域的监管。市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开展相应工作。
2.2监测预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自治区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及时研判污染发展趋势,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制定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污染源管控组
(1)工业源控制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监督及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及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油品质量;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绕、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中型运输车辆;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3)施工扬尘源控制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及检查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城市面源控制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督促及检查各环卫单位做好道路及沿线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和冲洒抑尘;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及发生遗撒污染市区道路的车辆、违反规定城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道经营的烧烤摊点。
2.4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5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文广旅局、卫健委、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及时发布正确舆论导向;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6经费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市气象局,市各园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组成。当发生重污染天气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时,保障应急经费需要。
3.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监测预报与会商
3.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自治区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自治区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及时研判,预测未来环境空气质量。
3.1.3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自治区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当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预报会商结论报市环委办。
3.2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1响应要求预警
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并且涉及贺州市时,启动相应等级预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下达启动预警要求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2根据预测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96小时及以上。
3.2.3结合实际预警
未收到上级下达的预警要求以及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启动条件,但经研判分析,存在污染风险较大,市环委办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启动应急响应或提高响应级别。
3.3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满足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根据自治区预警信息或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环委办,市环委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启动预案开展工作,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启动应急措施。
当接到自治区发布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信息通知后,在4小时内启动市级预警,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开展行动。
3.3.2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3.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单位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工作,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措施及减排要求
4.3.1总体要求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要有针对性,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时,响应措施应增加臭氧污染响应内容,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时,响应措施增加颗粒物污染响应内容。应急预案减排污染源类型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具体根据市级动态更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园区管委会要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4.3.2 Ⅲ级(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扬尘管控措施:市中心城区10km2范围内的工地全部停止土石方作业等(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2次),保持场地湿润,停止土石方施工;严格按照《贺州市207国道(贺街至望高段)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贺突环办发〔2023〕2号)要求,强化城区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当PM2.5数据超过30微克/立方米时,一级管控路段至少配备2台雾炮机,按次/半小时的频次开展保湿保洁作业;二级管控路段至少配备1台雾炮机,按次/1小时的频次开展保湿保洁作业,其余路段按常态化开展道路清洁作业,确保车辆通行无明显扬尘。
移动源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中重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动态更新调整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本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削减10%以上;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臭氧污染减排措施:当开展臭氧污染应对时,国控空气监测站点3km范围内暂停沥青铺路施工和道路标线划线施工;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7时装卸油作业;汽修企业实施错峰作业,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7时开展喷涂、烘烤等作业;全天停止园林绿化农药喷施作业;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厂、家具厂、塑料制品厂、小五金厂、印刷厂、广告公司等涉VOCs排放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露天喷涂行为,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严禁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状况及督查部门巡查情况,适当增减应急措施。
4.3.3 Ⅱ级(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指引:根据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扬尘管控措施:市中心城区20km2范围内的工地全部停止土石方作业等(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3次),保持场地湿润,停止土石方施工;城市管理部门在Ⅲ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动态更新调整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本级响应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状况及督查部门巡查情况,适当增减应急措施。
4.3.4 Ⅰ级(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指引: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可根据污染程度在市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重污染天气警报解除;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扬尘管控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等(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4次),保持场地湿润,停止土石方施工;城市管理部门在Ⅱ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动态更新调整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本级响应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石材行业和砖厂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其他措施:加强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禁止矿山企业爆破、土石方开挖等扬尘产生量较大的作业;全行政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开展“炼山”作业等野外用火行为,杜绝发生森林火灾事件。
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状况及督查部门巡查情况,适当增减应急措施。
4.4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环委办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5应急终止
应急解除后自动终止。
4.6应急评估
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环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5.保障措施
5.1装备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进入Ⅰ级响应时,为上路执法人员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
5.2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保障。
5.3经费保障
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防治技术支持、应急处置等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与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环委办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动态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委办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
(2)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4)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空气质量指数相关信息
2.贺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3.一、二级管控路段区域对照表
4.各级预警条件及应急措施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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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0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