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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健全《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水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现将《〈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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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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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 |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由龟石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1小时以内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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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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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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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3小时以上的。 2.经责令拒不改正,并曾因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罚款处罚一次以上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