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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规〔2024〕1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4-04-09 18:00     来源: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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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不断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通过贺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如特殊情况可进行第二次认定。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属性。在贺州市依法生产经营的以农林牧渔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其中,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应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400万元、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以下标准:

1.农林种植类:主要指从事粮食、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林木等种植企业,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2.畜禽养殖类: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3.水产养殖类: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4.草食动物养殖类: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加工、流通类:

(1)粮食、果品、蔬菜、中药材、茶叶、乳产品、蜂产品、农副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2)水产品、畜禽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3)林产品、饲料、酿造、非粮生物能源: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6.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类:年交易额6000万元以上。

7.农业服务类: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及农机服务等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8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年内新建项目总额超过固定资产额度10%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贷组织业务往来中,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不应低于200户(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类除外)。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1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企业牵头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本年度财务报告(仅限于当年第二批申报企业)。

(三)《企业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

(四)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证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等情况。

(五)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六)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加工和养殖类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环保情况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九)企业近2年生产经营情况材料(字数2000以内)。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直相关单位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由贺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开展。

第十二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提出部门审核意见。

(二)召开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在县级和市直部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三)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立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做到有进有出、扶优汰劣,监测采取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市级不再重复监测。

第十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查,采取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宣传推介、产销对接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集中监测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每3年进行一次,监测对象为获得认定或上一次监测合格之日起满3年的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提交材料。监测企业应按第九条内容报送材料。

(二)材料报送程序。与第十条类同。

(三)开展监测。与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类同。

(四)结果公布。监测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1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八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认定(监测)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认定和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1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税收违法案件、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严重行为,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在更名后30日内,将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报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贺农产联办〔2017〕4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