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长者专区 支持IPV6 无障碍

热门搜索: 教育 就业 住房 公积金

贺州八步“7·24”南乡镇张公岭较大盗采事件调查报告

2025-11-14 16:20     来源: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20257247时许,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张公岭窿硐发生一起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窿硐,造成3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

事件发生后,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迅速响应,724日,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置;要守牢各领域安全底线,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落细各方责任,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坚决打击偷采盗采行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请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抓好永锞常务批示精神的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的领导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件处理、现场勘查、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及舆情管控工作。八步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725日,贺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事件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法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件调查工作。

事件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隐患,依法认定了事件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件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贺州八步区南乡镇“7·24”较大亡人事件是一起因村民非法组织盗采在实施盗采预备活动中发生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属于矿山行业领域事件,但不属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件发生单位及涉事基本情况

(一)事件发生单位情况

事件是一起因村民非法组织盗采预备活动中引发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件,不存在事故发生单位。

(二)涉事人员情况

本事件涉事人员共5人,均为八步区南乡镇村民,分别为:

1.*伟,男,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垌新村三组320号。为事件的组织者、参与者,在事件中死亡。

2.*杰,男,身份证号码4524022004********,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垌新村四组328号,为事件的参与者。

3.**,男,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大汤村十六组263号,为事件的参与者。

4.*贺,男,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垌新村三组199号,为事件的参与者,在事件中死亡。

5.*礼,男,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垌新村四组206,为事件的参与者,在事件中死亡。

经调查,上述5名涉事人员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琪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三)涉事矿硐情况

据调查,事发点窿硐现场位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张公岭2000国家大地坐标X=2705173.276Y=600449.420,该窿硐在金琪公司张公岭金银铅锌矿矿权内,位于矿区范围中部区域,该区域不在生产经营范围内,事发点窿属于历史遗留废弃矿硐。

二、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2025724日,位于金琪公司张公岭金银铅锌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废弃窿硐发生一起非法进入致人死亡事件。经查,八步区南乡镇程*伟等5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大功率汽油发电机及抽水泵进入该废弃窿硐实施抽水作业。根据公安机关侦办情况和生还者口供,该抽水行为系为后续评估能否盗采矿产资源进行的前期工作。作业过程中,因在窿硐内长时间使用汽油发电机发电抽水且未采取任何通风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一氧化碳聚积,最终造成3人中毒死亡。(涉事人员身份信息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实并登记)

(二)事件救援情况

7248时许,贺州市公安局南乡派出所接110转警后出警。830分许,贺州市、八步区两级政府及市、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救援处置。

920分,贺州市矿山救援中队接到指令,出动2辆救援车共12名指战员进行救援。1218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共实施两次现场勘查,检测到出事窿硐口一氧化碳浓度高达1000ppm(毫克/立方米),超过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限值(24ppm)的41倍。至1555分,窿硐内3人被救出,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侦查工作情况

724日,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对程**杰、黄*官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立为“2025.7.24非法采矿案”进行侦查。725日,对犯罪嫌疑人*杰、黄**依法采取刑事拘留。828日,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对*杰、黄**批准逮捕经侦查,本案截至目前,暂未发现相关利益链条。

善后与舆情处置情况

事件发生后,我市全力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做好家属安抚与情绪疏导,三名死者已妥善火化,目前家属情绪总体平稳。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实时监测与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止了不实信息的传播与发酵,网络舆情整体平稳可控,未发生炒作现象。

应急评估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规范》(AQ 9012—2023)评估,信息接报按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组织指挥有序、善后处置有力,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件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件现场查勘及检验检测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经现场查勘,事件窿硐地理坐标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值X=2705173.276Y=600449.420,该窿硐高约1米,宽约0.8是多年的废弃巷道,顶板破碎,在窿硐内距离硐口约60米处,有一台汽油发电机及汽油桶,巷道从硐口往里大概100米处,分岔成人字型布置,在左侧有一口竖井,井口直径约2米,深度5米左右竖井底部内有一条约10米的矮巷。(示意图详见附件)

(二)检验检测情况

1.窿硐现场检测情况

贺州市矿山救援中队现场检测,事发窿硐的竖井处进风风流中一氧化碳体积浓度限值达到1000ppm,氧气浓度为20.9%,硫化氢体积浓度值为3.2ppm,竖井底部水深约60厘米,窿硐内未发现有新开凿的痕迹,未发现采矿工具。

2.遇难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根据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遇难者*、程智贺、程贤礼全身未检见暴力致死迹象,尸斑、肌肉、内脏器官呈樱桃红色,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均>80%,已显著超过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含量,结合案情,均符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事件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伟,组织者,男,35岁,垌新村村民;2.*贺,男,33岁,垌新村村民;3.*礼,男,37岁,垌新村村民。据现场勘查,事发地点尚未发生实质性盗采作业,尚未丢失矿产资源,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调查结论

(一)事件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贺州八步区南乡镇“7·24”较大亡人事件是一起因村民非法组织盗采预备活动中引发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属于矿山行业领域事件,但不属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依据如下:

1.涉事人员均无任何许可,系私自进入,与金琪公司正常生产活动没有关联。

2.涉事窿硐为历史遗留废弃窿硐,在金琪公司张公岭矿区范围内,但不在企业当前生产作业区域内,与企业生产开采无直接关系。据走访调查周边村民,均称该窿硐为历史存留,形成的具体年代不详,金琪公司取得采矿权前已经存在。

3.抽水行为实为程*伟等5人为了抽干窿硐积水后查看是否有矿脉,再评估后续是否实施盗采行为。据现场勘查,事发地点只有抽水设备设施,无开采工具、无矿产品、无开采痕迹,尚未发生实质性盗采作业。

(二)直接原因分析

废弃矿硐内的汽油机水泵连续运转,汽油燃烧产生的废气在矿硐内大量聚积,导致硐内的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限,*伟等3村民进入矿硐查看抽水情况,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导致中毒窒息。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涉事村民安全意识淡薄,在无任何个人防护和通风处理的条件下盲目进入废弃矿硐实施非法活动。

2.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八步区南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71号)的要求不到位,工作开展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废弃矿硐排查和整治工作。

3.金琪公司矿权范围内的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不到位,履行排查职责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废弃矿硐。

五、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八步区自然资源局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71号)的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废弃矿硐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督促、指导不力履行废弃矿硐排查整治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开展相关的督促检查指导,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盗硐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迅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动态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八步区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开展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业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在金琪公司未按要求报送废弃矿硐等相关数据的情况下,跟踪督促不及时,履职不到位。

(三)八步区南乡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71号)的要求,在“7.24”事件前,未对在用、停用、废弃矿井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彻底摸清和准确掌握各类矿井的数量、位置、封堵情况、责任主体以及管理情况,未新排查发现上报废弃矿硐,履行排查职责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废弃矿硐,对持证矿山企业在开展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矿硐行为失管失察。

(四)八步区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落实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不力,动态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在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排查整治情况,对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矿硐行为失管失察。

(五)金琪公司

未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71号)的有关规定,未履行矿业权人法定义务,组织做好矿区范围内废弃矿井封堵工作。同时,在八步区自然资源局2025522日对金琪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快对历史非采点、废弃矿硐等封堵、清理工作的通知》后,该公司对矿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硐排查封堵不到位,履行排查、巡查、窿硐封堵职责存在疏漏。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人员

涉事人员程*伟(组织者,已死亡)、程*贺(参与者,已死亡)、程*礼(参与者,已死亡)、程*杰(参与者)、黄**(参与者)等5人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1.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未认真开展废弃矿硐排查整治工作,疏于管理,对八步区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开展废弃矿硐隐患排查的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2.八步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股室、乡镇、矿业权企业开展废弃矿硐排查整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3.八步区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负责人。在废弃矿硐排查整治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金琪公司废弃矿硐排查零上报的行为,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负直接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4.八步区南乡镇人民政府镇长。不认真履行辖区内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疏于管理,对南乡镇未按规定开展废弃矿硐隐患排查的问题失察,对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矿硐行为失管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5.八步区南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村委开展废弃矿硐隐患排查整治,对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矿硐行为失管失察,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6.八步区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废弃矿硐排查整治要求,不依法履行动态巡查和隐患排查职责,对村民非法进入废弃矿硐行为失管失察,负直接责任。相关线索移交八步区纪委监委

7.金琪公司。未认真开展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工作,未主动排查发现上报废弃矿硐并设置有效物理隔离措施。八步区人民政府函告金琪公司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结果抄告八步区人民政府。

七、整改与防范工作措施

截至2025828日,全市共排查出废弃矿硐699个(725日后新排查发现530个),其中八步区297个、平桂区148个、钟山县94个、富川瑶族自治县17个、昭平县143个;已封堵496个,未封堵203个(八步区82个、平桂区70个、钟山县23个、富川瑶族自治县4个、昭平县24个)。接下来,贺州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废弃矿硐排查整治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应封尽封、分类施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最快速度排查、以最果断措施处置、以最短时间除隐患,通过排查、封堵、打击、整改、巩固等手段,综合发力,做到废弃矿硐排查无死角、封堵无漏洞、盗采行为零容忍,确保到8月底,排查出的矿硐封堵工作完成率达到70%9月底达到80%10月底达到90%11月底达到95%,并于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排查矿硐的封堵工作。对个别情况复杂、需专家技术指导的矿硐封堵工作,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制定专项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坚决遏制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在本次废弃矿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市自然资源局已根据县上报数据形成了市级清单,正在组织技术单位对所有废弃矿硐开展坐标点位上图工作,形成全市废弃矿硐一张图,成果完成后可提供给县、乡镇、村委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各县(区)建立形成日常巡查监管机制,落实每个矿硐的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矿区、非采易发高发区开展定期巡查,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全面提升我市非法采矿日常防控。

(三)严厉打击盗采矿行为。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林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对盗采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严厉打击。对该起事件,务必查清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部门及时介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同时,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追究负有监管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通报典型盗采案例,营造不敢盗、不能盗、不想盗的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废弃矿硐安全隐患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矿区群众检举揭发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氛围。

附件:贺州市“7.24”南乡镇张公岭3人死亡事件涉事矿硐

现场查勘情况示意图、平面示意图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