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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八步区某机械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11-07 10:00     来源: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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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情况

      2025年3月11日,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贺州市八步某机械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李某某,其特种作业资格证在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无果,存在未经审批、未持有有效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工厂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以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1.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2.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案例启示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如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具有高危险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招录前核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与有效性,杜绝“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确保资质持续合规。

      2.特种作业人员应强化守法意识。从业人员需明确“无证作业”不仅违反《安全生产法》,更会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必须主动参加正规安全培训并取得有效资格证,持证方可上岗,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安全红线,否则酿成事故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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