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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25年8月28日,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贺州市铺门镇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该站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2025年8月26日12点43分至13:03分,卸油作业过程中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加油站人员离开作业现场,作业现场无人值守。
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5.2.12 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对该加油站当天的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上图:监控显示,该加油站卸油作业过程中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加油站人员离开作业现场,作业现场无人值守。
二、以案说法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案件启示
1.企业需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管理。加油站作为高危经营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要求,针对卸油等关键作业环节,制定“专人监护、全程在岗”的刚性制度,杜绝“无人值守”等违规操作,同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油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熟知并遵守操作规范。
2.管理人员需强化履职意识,杜绝监管缺位。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建立作业现场巡查机制,实时监督关键环节操作,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消除“重经营、轻安全”的侥幸心理,严防监管漏洞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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