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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采贷”工作的通知(贺财采〔2024〕3号)

2024-03-01 09:47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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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各市直单位,各金融机构,各供应商:

根据《贺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贺财采〔202031号)和《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贺财采〔20228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扩面提质增效,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就做好我市“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采合同融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途径,更是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方法。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政采贷”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推动以“财政搭台、企银双赢”为主要内容的“政采贷”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二、强化“政采贷”流程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的供应商存在融资需求,进入“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办事指南”专栏找到“金融融资”板块,进入“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登录,中标公告发布后,选择试点银行机构进行合同融资预申请。

(二)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供应商进行信用审查、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在5个工作日反馈结果。

(三)供应商根据银行的反馈结果,线上进行账户锁定确认,并线下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

(四)银行审查供应商资格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审查通过后及时发放贷款。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收款唯一账户中,不得支付到其他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进驻“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上传“政采贷”融资产品,并及时将“政采贷”合同贷款情况反馈,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采购单位积极配合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同融资”方面内容,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备案。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协商一致。

(三)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了解金融机构融资产品信息,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支持,自愿使用“政采贷”融资业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配合金融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并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债务。

(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实施的牵头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推动政银企之间建立互信、互利、互助的良好关系。根据自治区已搭建好的合同融资平台,各县(区)要积极完善平台内各类信息,督促采购单位及时签订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在合同履约验收后,及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未尽事宜,请及时跟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774-51355535131068


附件:1.“政采贷”操作流程

2.承接银行联系方式(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金融机构)

3.贺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操作指南




贺州市财政局

202431






贺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2431日印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政采贷”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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