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财采罚〔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贺州中膳餐饮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贺州中膳餐饮有限公司
2.地址:贺州市龙山路62号
二. 基本情况
广西贺州中膳餐饮有限公司在参与贺州市皮肤病防治院(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20000元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贺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4-5135553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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