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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应急〔2026〕1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应急
管理系统企业安全发展“预检式”
执法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各有关科室、二层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主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贺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企业安全发展“预检式”执法服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应急管理系统
企业安全发展“预检式”执法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安全监管模式向服务型转变,通过建立“预检式”执法服务事前帮扶机制,将执法重心从“事后处罚”前移至“事前预防”,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由“他律约束”迈向“自律驱动”,实现从“被动迎检”向“主动合规”转变,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安全发展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办发〔2025〕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贺州市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服务对象
本年度列入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一般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管业务需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参与实施企业安全发展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四条 提前告知
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标准等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 企业申请
企业可在收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事先告知检查的事项内容,明确预检指导的具体需求,包括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的安全预检。
第六条 服务指导
(一)预检组构成:由行政执法人员(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派出)或与安全生产专家组成预检组到企业开展预检服务。
(二)服务方式: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先告知书》明确的检查事项提供预检服务,开展“教学式”隐患排查,重点指导安全风险隐患识别与整改方法。
第七条 问题处置
预检组现场出具《问题隐患清单》,列明整改建议、法律依据及整改期限,企业在主管部门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做好问题隐患的录入和整改工作,问题隐患性质上属于企业自查发现,暂不列入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事项,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后,可申请复查。
第八条 开展执法
(一)监管部门按程序开展执法检查。
(二)复查合格或对预检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已按要求录入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对预检列出的《问题隐患清单》,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预检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共性内容
(一)企业依法持证情况;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八)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九)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评估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第十条 个性内容
依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如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检查高风险环节管控情况。
第十一条 预检依据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检查、整改建议合法合规、依据充分。
第五章 人员与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执法服务组构成
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不少于两名持行政执法证人员),可配备行业安全生产专家,视情况邀请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人员:负责收集企业需求,联络服务成员和负责程序合规监督及法律法规的解释。
(二)安全生产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
(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检查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制度保障
(一)将“预检式”执法服务纳入贺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明确企业申请权利与部门服务职责。
(二)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要求,在开展执法阶段,统一规范检查流程、文书格式及整改标准,并通过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预检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行为规范。
(二)外部反馈:设立企业满意度调查机制,对检查频次、指导质量等进行评估,持续优化服务。
第十六条 宣传培训
(一)组织开展“预检式”执法服务专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服务能力及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通过宣传,增强企业对“预检式”执法服务制度价值的认知,引导其主动申请预检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由贺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修订机制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每年对服务标准与流程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事先告知书(模板)
XX公司: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日。
二、检查类型
年度计划性重点(一般)检查、XX专项行动等。
三、检查单位
XXXX(牵头单位)、XXXX(联合单位)。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的检查方式。
五、检查范围
企业所属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
六、检查内容
企业依法持证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可靠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和企业涉及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等。
重点事项提示详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请企业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对照检查内容于XX年XX月XX日前完成自查自改并如实记录,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对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可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开展预检式执法指导服务。
附件:重点事项提示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
重点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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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法律法规要求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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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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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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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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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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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备注:各行业领域根据实际重点提示。
贺州市应急管理系统企业安全发展“预检式”执法服务制度编制说明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监管模式由“重处罚、轻服务”向服务型转变,通过提前告知、帮扶指导、限期整改等实施“预检式”执法检查制度,将执法重心从“事后处罚”前移至“事前帮扶”,旨在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实现从“被动迎检”向“主动合规”转变,同时有效减少检查频次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二、制度核心内容
(一)服务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可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预检指导的具体需求,如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
2.提前告知: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标准供企业参考。
3.指导服务组:组建由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或与安全专家构成的联合指导服务组,深入企业开展“教学式”隐患排查,重点指导隐患识别与整改方法。
4.问题反馈:现场出具《问题隐患清单》,列明整改建议、法律依据及整改期限,不直接实施处罚。
5.整改验收: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后,可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免于处罚。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预检内容与标准
1.预检内容:除共性内容外,突出个性内容:即依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如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等),确定应当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突出高风险环节管控。
2.预检依据: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检查、整改建议合法合规、依据充分。
(三)人员与职责分工
1.预检组构成: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可配备行业安全生产专家,视情况邀请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与。
2.职责分工:
(1)监管部门人员:负责收集企业需求,联络服务成员和负责程序合规监督及法律条款解释。
(2)安全生产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
(3)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检查工作,负责落实整改措施。
三、制度创新点
(一)服务导向。将执法检查转化为“开卷考试”,通过专业帮扶指导解决企业“查不出、改不了”的实际困难。
(二)风险前置。推动企业通过预检主动消除隐患,避免企业因前期“查不出、改不了”问题隐患而面临处罚。
(三)政企协同。构建“检查—整改—反馈—提升”闭环机制,推动企业从“抵触检查”转向“主动申请”,实现从“被动迎检”向“主动合规”转变,形成良性互动。
四、预期成效
(一)企业层面:有效降低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引发的处罚风险,系统提升企业自主安全管理能力。
(二)监管层面:减少重复检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实现“一次检查、全面提质”。
(三)社会层面:构建政企共治的安全生产治理生态,切实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贺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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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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