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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受托方:贺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贺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负责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支队“三定”职能以及委托方计划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市管开发区(产业园区)内规模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正常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抽查。
(二) 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下,有权作出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设备等决定。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方临时委托法定职权内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方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书。
4.委托方应组织受托方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执法证件。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方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为1年,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送贺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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