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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贺市市监处罚〔2025〕22号)

2025-08-29 18:30     来源: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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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州市融媒体中心(贺州日报社、贺州市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MB07666124

住所(住址):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5年5月19日,我局办案机构收到“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线索:贺州日报发布了2条违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牙博士口腔 当天种牙当天用 5133999 5133666”该医疗广告未标注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核查,贺州日报社是贺州市融媒体中心(贺州日报社、贺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媒体平台,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为广告主发布此医疗广告的有关审查证明材料。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之规定,当事人在其宣传媒体平台发布的医疗服务的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与贺州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在其宣传媒体平台贺州日报上刊登发布上述广告,广告内容由广告主设计,刊登期数为刊登20期,单价为80元/期,刊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总计金额为160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实际刊登期数为刊登20期,该广告已停止发布,本案认定其广告费为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2.《线索材料移交清单》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4】第09-12-0737号>,涉嫌违反《广告法》线索材料,2025年4月7日发售《贺州日报》等),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内容的事实。

3.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截图1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广告发布合同书》原件1份,刊登期数截图表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期数、广告费用的情况。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2025年0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市市监罚告〔2025〕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案发之日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已过期,广告也已发布完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在其融媒体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未能提供该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1600元;

2.罚款1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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