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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贺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地址:贺州迎宾大道民乐路;法定代表人: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MB0045479U)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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