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贺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 标 题:贺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答复(A类) | |
| 发文字号:贺医保函〔2025〕1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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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委员:
您提出的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关于提高生育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医保部门高度重视人口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一是实施自治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努力减轻家庭生育经济负担;二是根据2023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新增门诊产前检查保障,明确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单胎顺产和难产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至4500元和5500元;三是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四是2025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五是《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14号)明确,从202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按照与参保职工同样的待遇享受条件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几年通过实施全区统一调整的生育政策,我市参保人的生育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的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广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完善由自治区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的第一章第三条中也明确指出:在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促进生育医保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结合实际强化生育医保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女性合法生育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贺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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