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颖、容恒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月子中心”监管的建议》已收悉。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月子中心规范管理工作的关注!月子中心作为生活服务与医疗保健服务的交叉新业态,诚如您们所言,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月子中心监管的法律法规,导致监管存在职责边界模糊、标准缺失等现实困境。对于您们指出的法律体系滞后、行业标准缺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服务隐患等问题,以及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联合执法等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已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推进。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及自治区尚未出台月子中心行业专项法规,受限于上位法缺失,我市暂无法制定地方性管理制度。但我市积极优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推行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实现市场主体便捷准入又准营;另一方面聚焦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企业信息变更、注销等关键环节,确保全市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并指导经营主体在登记范围中明确标注“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目前,全市经营范围含“母婴生活护理”“母婴护理”的市场主体已达215户。针对立法空白,我市将主动向自治区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言,推动母婴护理行业专项立法工作,并在上位法出台后,第一时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对于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行业目前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已有一些团体标准和国家标准可做参考依据。2015年,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对月子会所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实施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场所,提出了包括场所的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促进月子中心等母婴保健服务场所行业自律。
我市严格依据部门职责,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市卫健委,一是积极推广《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质量与卫生安全;二是加大对月子中心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月子中心非法开展诊疗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三是依托医疗机构资源开展科普宣教,并指导月子中心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市人社局,一是构建标准化用工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行劳动合同模板化管理,通过专项检查与线上备案双轨制,确保月子中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标。二是打造精准化技能培养工程。联合行业协会、职业院校,针对月子中心核心岗位需求,开发有关培训课程体系。三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设立劳动纠纷调解专线,优先处理月子中心员工投诉,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市市场监管局,一是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月子中心,严格执行许可审查制度,通过发放一次性告知书、现场核查、复核整改等流程,目前已为8家机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实施100%风险等级评定与全覆盖监管,重点检查场所布局、人员健康、原料管理等关键环节;二是强化价格收费监管,严查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三是依托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对母婴护理服务广告实施动态监管。此外,2025年4月贺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关于校外托管机构和月子中心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月子中心的监管,促进月子中心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深化联合执法机制,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推动建立健全月子中心全链条监管体系,促进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市月子中心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盼今后继续为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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