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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贺水规范〔2025〕2号)

2025-11-03 10:05     来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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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健全《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水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现将《〈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

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由龟石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1小时以内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严重

1.经责令拒不改正持续时间3小时以上的。

2.经责令拒不改正,并曾因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罚款处罚一次以上的。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

阶次

1.属于轻微情形且初次违法的。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前言第(八)条情形。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前言第(九)条情形。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前言第(十)条情形。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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