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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办法

2025-12-31 17:36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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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51218市五届人民政府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21日起施行。

                              市长  彭代元

                              20251223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优化气象探测资源配置,推动气象探测数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气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以及探测数据的汇交、共享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一项或多项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雪深、酸雨、云、辐射、地温、土壤温湿度、负氧离子、大气成分等)探测功能的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形成的气象站(点)。包括:气象雷达(含天气雷达、测风雷达、测雨雷达、气溶胶激光雷达等)、测风塔、自动气象站、大气成分站、气象探测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地基遥感垂直观测设施等。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探测数据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气象行业统筹发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气象探测设施运行、维护、计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互认机制,推动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统计林业、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临时气象探测的设施,可以不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涉及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八条  气象探测设施投入运行或者迁移、撤销后,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填报气象探测设施信息。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条  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根据质量技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探测数据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气象探测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共享清单,推动气象探测数据协同高效应用

气象探测数据的共享应当遵守安全性、需求合理性原则通过共享获得气象探测数据的,应当依法用于申请时确定的应用场景,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气象探测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探测设施迭代更新。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持续推进气象探测设施高精度、智能化研究,提升气象探测数据利用效能,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十五条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保障气象探测数据安全。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建立涉外气象探测监管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数据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不履行气象探测数据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2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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