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 、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 、依法破产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6 、 1998 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7 、 1998 年以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8 、其他的女性年满员 40 岁、男性年满 50 岁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002 年 9 月 30 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 2 张一寸免冠照片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以及本人的书面申请到市劳动力市场 5 号窗口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四、下岗失业人员如实填写好《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后交市劳动力市场 5 号窗口,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属于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
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企业出具的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和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以及未再就业的证明。
2 、属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本人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属于 1998 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本人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属于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签订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以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5 、属于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需提供由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6 、属于女性满 40 岁、男性满 50 岁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五、下岗失业人员将上述所需材料全部交市劳动力市场 5 号窗口后的之日起, 20 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劳动力市场 5 号窗口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六、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优惠证》要妥善保管。《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持证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违者由发证机关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今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七、如有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人员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发现,由发证机关立即收回其冒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对冒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八、每年 12 月份持证人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免费年检。
贺州市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