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场简介‖事务代理招聘信息求职信息2005年度工资指导价位‖联系我们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就业再就业政策  

  2005年11月10日 20:34   来源: 新华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0日对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

  与现行政策相比:税收优惠方式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贷款贴息的范围从现行规定的19个微利项目扩展,具体由地方确定,以更好地适应各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主要是便于操作,更好地防止管理漏洞;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项目在原来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扶持对象范围扩大。

  解读二: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方面

  主要作了三处调整:一是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二是改培训免费为培训补贴的方式,并要根据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补贴,这样更符合地方的工作实际。三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还可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目的是帮助生活困难人员更好地提高技能,稳定就业。

  解读三: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方面

  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和完善:对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这主要是考虑到,主辅分离政策落实时间较晚,为延伸和扩展其效果,有必要继续执行,并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和再就业政策期限保持一致;进一步强调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业安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操作环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

  解读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方面

  政策充实主要是在东部地区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解读五: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

  主要作了三方面调整和充实:一是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体系。二是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根据政策调整完善,相应增加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部分资金。同时,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用工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须知

一、用工单位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一份)。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复印件一份)。

3 、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其中内容包括单位建立的时间、经营状况、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工资总额等)。

4 、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5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1 、新参保单位到市社保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等有关报表、手册。

2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到保险所进行登记。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

1 、新参保单位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以及提供本企业银行帐户、帐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资料到业务科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2 、参保单位每月 1 日前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并按时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种类及缴纳比例

 1 、养老保险费。用工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20% 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本人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比例为 8% 。单位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缴费。

 2 、生育保险费。用工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1% 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联系电话: 5123909 5123577

 



关于本站 | 联系方式 | 隐私保护 | 版权说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3, HZLSS.NET, , All Rights Reserved
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版权所有
桂ICP备 050009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