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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申领对象范围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时限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

  三、应提供的材料 :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 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4 张。

  四、办理地点及事项 :到市劳动力市场 ⑤、⑥、⑦ 号窗分别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培训申请和申请失业金等事项。

  五、享受待遇起始时间 :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 应于办理申领手续的下个月 15 — 20 日,持本人身份证到 号窗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并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注意事项:

1 、失业保险金签领的时间为每月的 15 日至 20 日(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持本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月到失业保险所签领失业保险金,他人不得代签领。

2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签领的,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3 、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伤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方可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定点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广济医院、皮防院、妇幼保健院、桂东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梧州市红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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