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须知
一、参保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市劳动力市场 ⑧ 号窗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并如实填写。
三、缴费率: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 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 1% 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参保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由失业保险所开出托收单按月征收。
五、参保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了要追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外,还要按规定计缴滞纳金。
六、如果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或人员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并按新的缴费基数缴费。
七、参保单位应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履行以下职责: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市失业保险所备案;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力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八、法律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不履行上述第 7 项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赔偿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 2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