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贺州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贺卫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经申报、评估、考核等程序,现对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开展诊疗活动,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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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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