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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就医指南

2022-08-24 08:10     来源: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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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院流程、出院流程

入院流程

1.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

(请确认病人姓名准确无误)

2.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

(地点:门诊收费处,请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请建档立卡贫困、脱贫户、特困户患者在办理时向收费员出示证件或告知收费员,请确认押金单的姓名准确无误并自行妥善保管预交金收据)

3.到病区护士站

(请凭住院通知单,带门诊病例、就诊卡等资料及必需生活用品至病区护士站)

4.办理相关手续

(请您详细阅读《住院病人须知》及各种知情告知书并签上姓名及时间)

5.配合护士测体重及生命体征、入住病床

6.配合诊治,祝您早日康复!


出院流程

1.医师开具出院医嘱

2.护士及电脑员处理出院医嘱

3.通知您到护士站办理相关出院手续事宜

4.门诊一楼出入院收费处结账、打印清单(携带出入院通知单、疾病证明、患者身份证或医保卡、贫困户手册、特困户证明、押金单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填写病人评价医生表)

5.返回本科室取您的个人物品、门诊病历、出院带药

6.离院(祝您一路平安!)

二、门诊就诊流程图


三、住院部楼层分布图


    • 一楼:中心药房、药库、康复功能室

      二楼:新入院缓冲病房

      三楼:三病区(男病区)

      四楼:一病区(男病区)

      五楼:二病区(女病区)



      四、医保住院患者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您好:

我院为贺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使您在住院期间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出院及时结算,依据贺州市医保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须主动提交患者本人社会医疗保障卡、身份证等医疗保障有效凭证核验,做到人证相符,不得冒名住院。若经查验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住院期间,请您自觉遵守医院管理,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市医保管理部门将对您的住院情况随时进行稽查核实,如发现您无正当理由不在病床,发生的住院费用将不子报销。因此,您不能擅自离开医院,更不能夜间回家住宿。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原则上每90天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得以多种不正当理由办理多次出院、入院手续。


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 经治医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五、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

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 
2.
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 
3.
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4.
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 
5.
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 
6.
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 
7.
病人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 
8.
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9.
请求回避权

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积极配合医疗护理的义务 
3.
由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4.
有自觉维护医院秩序的义务
5.
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6.
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
有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8.
有尊重医务人员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六、护理工作安排

封闭病房管理:入院需更换病号服,检查危险物品,禁止带绳索、刀、剪、碎玻璃、打火机、火柴、玻璃瓶、钥匙等危险物品及贵重物品进病房;病人或家属携带物品需经护士检查允许后,由护士统一保管,根据需要提高给病人。

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一次,时间为上午1100,测体温时护士将询问您24小时内大小便次数。如有发热、心率加快等,则按病情需要增加测量次数。

每天上午0630-1730是起床洗漱、吃早餐、医生查房、做治疗、下大院活动、工娱活动、生活技能训练、洗澡等安排时间,请服从安排管理

口服药物按医嘱在早上07:00--0730、中午1100-11:30、下午1600-17:00、晚上:2000给您,请您按时服下,并需经护士确认服下后方可离开如您对药物有疑问,请及时告诉护士,确认无误后再服用。

如果您有不适,或有关于自身疾病和其他生理、生活方面的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告诉责任护士或当班护士;

2)如果您是行动不便者,请求护士协助生活护理

3)医师护士查房时,请您及时反映您需要解决的问题

入院后由责任护士照顾您,为您解决住院期间出现的各种护理治疗问题。

病友同志,为了使您能更快地熟悉病室的环境设施、制度等,请您仔细阅读并协助做好。谢谢!

七、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到病案室(增加)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经质控科同意后(增加),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出疾病证明流程

(一)疾病证明

门诊疾病证明:门诊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

住院疾病证明:主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科室盖章。

:患者休假时间超过7(未达30),须门诊部主任审核签字方能生效(住院患者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如患者休假超过30(30),须由门诊部主任审核签字(住院患者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并经医务科审批后方能生效。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具。

(二)慢性病审批管理

慢性病审批管理:由有资质的医师根据病人明确诊断疾病证明书→科主任签字、科室盖章→到医院医保科盖章。

残疾、伤残鉴定疾病证明:由经残联培训认证的医师根据明确诊断填写相关申请表→诊断医师签字→到医院办公室(门诊楼)盖章。

(三)患者投诉

患者及其家属等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医疗纠纷协解办公室反映问题,医疗纠纷协解办公室负责受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投诉。医疗纠纷协解办公室地址:门诊部楼(电梯旁左边第四个办公室),投诉电话:0774-567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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