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就零售药店申请贺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医保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注册地址在贺州市范围内的零售药店。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可随时申请。
三、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管理: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80平方米、60平方米、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障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到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的60%以上。
四、不予受理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管理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保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六)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附件2)文本;
(七)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附件3);
(八)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九)《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附件5)。
六、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零售药店提出医保定点管理申请,所在地医保中心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所在地医保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进行补充。
(二)评估审议。所在地医保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药店面积。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表(附件6)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所在地医保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地医保中心通知零售药店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维护本机构和药师相关信息,并与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对评估中未得分指标开展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协议签订。完成评估中未得分指标整改且安装医保信息系统并正常运行的零售药店,所在地医保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并开通医保结算服务。
(六)信息公布。所在地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医保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发文之日前受理的医保定点管理申请按原方式办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另行调整。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3.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4.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5.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6.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贺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