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八步区、平桂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明确我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证一定点”管理
独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除外),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按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和名称开展医保就医结算服务。
二、“一证多址”一体化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多个不同地址的院区统一作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主院区(第一地址)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外使用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和名称开展医保就医结算服务。
三、其他事项
原实行合并管理但不符合“一证一定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可过渡至2024年3月31日,2024年4月1日前已入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模式进行医保结算。过渡期后仍未申请并纳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视为非定点医疗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贺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