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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电影发行放映经营管理。
(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市直文化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艺、群文、图书、文博系列职称的评聘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的文化市场管理、文化稽查和发证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和自治区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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