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512781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业务。
(二)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部门管理的和受市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市重点企业和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
6、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审计署授权、自治区审计厅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自治区审计厅组织的国有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自治区审计厅。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和应诉。
(八)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市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