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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水利行政管理和电力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水利行政管理和电力行政管理的实施办法,提出从水源水、供水、节水、排水、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发电、供电的价格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及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统筹制定全市中长期供求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和水利综合发展规划,编制水源建设和供水、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回用、河道治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能开发利用、电源电网建设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和调配全市的水资源,包括空中水(雨水集蓄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等);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并依法征收其他水规费。
(四)负责县(区)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监控;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和办理本辖区内重大的水事纠纷案件,负责各县(区)的水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全市水利和电力工程建设;归口管理本辖区水利工程、水务综合经营,负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厂房、堤防及电力的安全监管。
(八)拟定水利行业、电力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和规范全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节水、水电建设与管理及水利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电力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九)负责审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进行水利和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水电建设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洪、排涝及抗旱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协调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制订移民安置规划、指导移民发展生产;协调水库消落区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供电营业区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发、供电生产和调度工作,实施电力行业管理与监督。
(十五)负责全市水电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职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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