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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林业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国土绿化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及森林经营工作,下达年度造林计划;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指导协调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治理开发农村的荒山、荒地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木本药材和野生动植物等)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及其他林产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全市森林纠纷调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六)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申报的审查。
(七)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审查上报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八)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申报的审查。
(九)负责指导、监管、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林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森林火灾的重大案件。
(十)组织、协调林业重点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管理;组织林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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