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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和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和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处理政治性涉外事项。
(二)协调贺州市外事和涉外活动计划;研究、会签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上呈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三)负责组织接待到贺州市访问的重要外宾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负责外国有关部门驻本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和交往,统筹办理本市领导人的对外交往、出访事宜;指导各单位的外宾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审核报批事项;为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护照(通行证)和申办外国签证手续;办理前来贺州市访问的外国人士的邀请和签证通知函电。
(五)管理贺州市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友好县以及友好基层的活动。
(六)协同宣传部门做好外事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提供对外表态口径,会审全市的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负责市外事干部的短期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各县(区)的外事活动业务。指导和帮助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对外国的专家、教师进行管理。
(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工作,指导县(区)开展侨务工作。
(八)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侨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检查监督侨务政策执行情况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侨务信息,制定侨务工作计划并实施;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工作。
(九)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努力发挥侨乡优势,促进引进工作的开展,争取侨汇等,为经济建设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做好华侨、华人、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重点人物和重点社团的联谊和协调及对华侨、华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来贺的接待工作,扩大和提高贺州的知名度,促进贺州市经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开展侨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华侨、归侨、侨眷、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及其眷属出入境的有关问题和华侨、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回内地定居的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就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掌握海外有关知名人士和社团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捐赠物资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在中央和自治区对台工作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为归侨、侨眷、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及亲属排忧解难。
(十一)承办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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