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境保护局 |
办公电话:5129605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项目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方面的政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或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区环保方面的审核意见;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全市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各县管理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负责对八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四)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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